公 告

作者:市卫健委 法规监督科来源:发布日期:2020-01-02 17:01
分享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110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19]223号)精神,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签订了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协议。为方便申请人办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从2020年1月1日起,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护士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市级医师执业注册(含中医)、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审批。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丙级资质认定等7项省级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在上级政府未重新授权之前,由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统一收件,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