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解读:《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 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0-0702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国家卫健委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23 11:17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诊断与救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特殊需要印发的,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放射诊疗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为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免予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同时明确,疫情结束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医疗机构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