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健全完善职工生育支持体系

作者:刘 勇来源:汉阴县卫生健康局发布日期:2020-11-09 10:33
分享

近期,汉阴县卫健、人社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哺育假时间,进一步鼓励单位干部职工按政策生育,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该县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例规定》,切实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推进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对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干部职工,凭县妇幼保健院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在国家规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加大产假、陪护假落实力度,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优生检查的,凭县妇幼保健院孕前优生检查证明,增加产假1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该县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所在单位无法保证哺乳时间的,给予生育职工3—6个月的哺乳假。严格落实干部职工生育津贴制度,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基金支付其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县人社、卫健、工会部门加强制度监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不得在生育、哺乳期间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期间,按照出勤对待,不影响晋级调资和福利待遇。对违反规定,拒不落实干部职工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的单位,由县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处1000—5000元罚款。通过健全完善职工生育支持体系,为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