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局、恒口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为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制定《安康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3岁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