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安康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3-0139 | 公开目录: | 规划计划 |
公开责任部门 |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卫函〔2023〕14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12 17:55 |
内容概述 | 为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安康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卫健局、医疗保障局,市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安康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安康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推动全市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减少非必要重复检查检验,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就医体验。
二、工作依据
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陕西省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陕卫医发〔2021〕61号);陕西省卫健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卫医发〔2022〕45号)。
三、工作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四、工作范围
1.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以及县域医共体内部,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五、互认项目
(一)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省级首批共21项,附件1)
检验互认项目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
(二)影像检查图像资料互认项目目录(另行印发)
影像互认项目必须通过省级及以上影像质控中心的考核认证。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影像资料同质化并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检查申请单、诊断报告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市卫健委将根据省卫健委公布的互认项目目录,结合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公布市级互认项目目录,并根据质控中心年度质评结果对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动态进行调整。
六、互认流程
(一)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附件2),在结果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陕HR”互认标识。在具体互认项目名称右侧标注“*”,标注“*”的项目是指达到省级及以上质控标准的检查检验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相应医疗机构之间互认。安康市确定的市域内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参照省级标识样式,标注“安康HR”互认标识。未按要求参加质评或质评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互认标识。
(二)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接诊医生对患者提供的标有“陕HR”“安康HR”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单中带“*”的项目结果应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三)在诊疗过程中,由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注明“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检验目的及必要性等。
(四)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查检验: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放射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临床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质评质控管理。市卫健委委托检查检验相关质控组织每年对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质评质控并通报结果。根据质评质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对存在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医疗机构要将检查检验质量管理纳入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检查检验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开展室内质控,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质控中心质评或考核认证,已互认的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制度,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市卫健委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市级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市域内市县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互通共享,并与省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以实现跨市区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医联体牵头医院要推进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强化医保支撑。各县区医保局要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情况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评估和考核指标,强化协议监管。
(四)规范服务收费。
1.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2.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3.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方案所规定的6种需要重新检查检验情形,需要重新检查检验的,收取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
(五)落实激励保障。各县区卫健局、医保局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推动互认工作实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专项考核奖励机制,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并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探索购买相应保险给予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是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重点任务,是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实施,确保任务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市、区)卫健部门会同医保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互认工作的组织实施。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包括互认项目遴选,信息化系统建设,激励奖励政策制定,督导检查等。医保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引导辖区医疗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合法合规使用。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医疗机构要精心组织,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推动互认工作落实。
(四)加强日常监督。各县区要加强互认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互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质控机构对检查检验质量进行抽查。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县区、各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卫健局、医保局要定期联合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六)广泛开展宣传。市卫健委委托市级质控组织督促各医疗机构公示互认项目清单,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附件:1.陕西省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2.陕西省检验报告单(模版)
附件1
陕西省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规范中英文名称 |
备注 |
1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
2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
3 |
总蛋白(TP) |
|
4 |
白蛋白(ALB) |
|
5 |
总胆红素(TBIL) |
|
6 |
胆固醇(TC) |
|
7 |
甘油三酯(TG) |
|
8 |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 |
|
9 |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 |
|
10 |
钾测定(K) |
需标明方法学 |
11 |
钠测定(Na) |
需标明方法学 |
12 |
氯测定(C1) |
需标明方法学 |
13 |
尿素(Urea) |
需标明方法学 |
14 |
肌酐(Cr) |
需标明方法学 |
15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 |
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 |
16 |
乙型肝炎病毒DNA(HBV DNA) |
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 |
17 |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
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 |
18 |
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 |
需标明方法学、定量或定性 |
19 |
新型冠状病RNA(SARS-CoV-2 RNA) |
需标明方法学 |
20 |
氟吡格雷药物代谢基因(CYP2C19)多态性 |
需标明方法学 |
21 |
叶酸代谢基因MTHFR)多态性 |
需标明方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