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医疗纠纷难题,使患者就医更有保障,医务人员服务更安心,石泉县于9月初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了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保险遵循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应当因其责任险而获取经济利益,医疗机构也不得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据了解,本次石泉县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将覆盖县、镇、村三级网络,目前全县2所公立医院、11所乡镇卫生院已经全部纳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下一步将会继续扩大到民营医院、诊所和村级卫生室。
医疗责任保险对不同规模医疗机构、不同岗位医务人员,收取的保险费用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为每年7万元,单次事故最高赔付40万元,单次事故每人最高赔付14万元,全年累计赔付可达100万元;镇中心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为每年2万元,单次最事故高赔付5万元,单次事故每人最高赔付3万元,全年累计赔付20万元;镇卫生院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为每年1万元,单次最事故高赔付4万元,单次事故每人最高赔付2万元,全年累计赔付12万元;村级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为每年400元,单次最事故高赔付1万元,全年累计赔付2万元;当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能及时的赔偿,使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能得到及时的赔付和保障。不但能为医院化解一部分经济风险,也可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而且通过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也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从而使很多纠纷可以顺利地解决。
石泉县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全面推行,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架起了一座新的桥梁,通过保险的“第三方”力量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