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对群众密切相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婚产假调整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等政策给予明确界定。
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及奖励优待政策衔接。夫妻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2016 年1 月1 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夫妻申请婚、产奖励假期有了明确解释。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待遇。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对生育属性的认定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015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从2015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 2016年1月1日至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镇办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