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0-05-0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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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放射防护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社会公众卫生安全,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市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方式
    此次培训分两期进行,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二、培训对象
    (一)全市所有使用放射装置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诊所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各县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放射管理人员1名。
    三、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二)有关放射相关专业知识。
    (三)放射防护基本知识。
    (四)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五)放射卫生许可。
    (六)现场办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手续。
    四、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地点在汉江宾馆(汉江一桥头南约100米处),第一期培训班于2010年4月12日下午报到,4月13日至14日培训。第二期培训班于四月14日下午报到,4月15日至16日培训。市直及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分两期参加培训,每期参加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汉滨、汉阴、岚皋、镇坪、平利五县区监督所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参加第一期培训;旬阳、白河、紫阳、宁陕、石泉五县监督所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参加第二期培训。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收费按陕价费发[1997]93号和陕价费调发[1998]5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每人交培训费200元(含伙食费、资料费、放射工作人员证工本费。卫生监督员免收),住宿费自理(回单位报销)。
    六、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培训的重要性,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放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所有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包括个体诊所和临时聘用人员)都要参加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的人员,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无证上岗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参加培训的放射工作人员需交个人1寸免冠照片一张,以便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各县区卫生监督所要积极做好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将培训人员名单于4月6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徐生慧    何惠力
    电  话:8108851   传真:8108850
    附:安康市放射工作人员培班人员名单回执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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