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局 安康市合疗办
关于确定安康惠民医院(安康市红十字医院)为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合疗办:
根据《安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安合疗办字[2009]17号)的规定,经安康惠民医院(安康市红十字医院)申请,市卫生局、市合疗办于2010年5月20日、5月31日组织新农合专家技术组成员,对安康惠民医院(安康市红十字医院)进行了综合评估。经2011年5月24日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确定安康惠民医院(安康市红十字医院)外科(普外、骨科两诊疗科目)为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科室),期限为壹年。市卫生局、市合疗办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将根据县区合疗办反馈意见,进行重新评估、定点。
安康惠民医院(安康市红十字医院)被定点后,要服从市卫生局、市合疗办的管理,加强与各县区联系沟通,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农合相关政策,健全规章制度,签定服务合同,实行协议管理,努力规范运行操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