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人口计生局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市人口计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市人口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市人口计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人口计生局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市人口计生局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市人口计生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二、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市人口计生局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区人口计生局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市人口计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市人口计生局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市人口计生局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