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进全省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互认,减少受检者和患者所受医疗辐射
●在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放射诊疗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放射诊疗的目的和风险
本报讯 (记者 张家祯)8月22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者、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射诊疗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必需的辅助手段。《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放射诊疗法规和标准,准确把握放射检查的必要性。鼓励各机构建立放射检查阳性率报告制度,影像科等相关科室于月初将上月放射检查人数及报告阳性率等信息报送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放射防护委员会评价,对放射检查阳性率持续低于全院平均水平的申请医生及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全省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互认,减少受检者和患者所受医疗辐射,减轻经济负担。严格执行放射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疗时,要有明确的医疗目的,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应逐例判定放射诊疗的必要性。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照射前,应事先向受检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诊疗。在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放射诊疗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放射诊疗的目的和风险,提高公众对放射诊疗潜在风险的认知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开展的诊疗项目,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满足放射防护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要将患者及受检者的防护放在与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保障放射防护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放射防护相关标准,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