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恒口示范区卫健局,市直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