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解读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0-0703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国家卫健委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0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5-06 11:19 |
内容概述 |
随着科技发展,核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辐射损伤时有发生。皮肤作为外界损伤作用于人体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往往最先表现放射损伤的种种症状。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职业人群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实际工作使用,此次修订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3项标准进行了整合。
一、放射性皮肤疾病的吸收剂量
依据国际出版物和有关资料中对于皮肤红斑、暂时性脱发、皮肤破溃、晚期皮肤萎缩等相关症状发生时间和剂量阈值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将分次照射剂量阈值定为:在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肤剂量≥3 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或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需要说明的是弱贯穿辐射,由于射线能量在皮肤组织浅表即行衰减,更容易对皮肤造成损伤,局部皮肤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暂时性脱毛,毛囊丘疹等损伤性改变。故在本标准中对于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剂量阈值进行了特殊说明。
二、放射性皮肤疾病的临床表现
皮肤受照后可能出现数次红斑。早期短暂性红斑出现在受照数小时内,1-2天减退。受照大约10d后开始出现二次红斑反应。受照后3-5周内出现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后约4-6周再出现的脱皮即为典型的湿性脱皮。受照约8-10周后,也可能会出现晚期红斑。
三、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早期反应除了充血、水肿以外,在大剂量照射后,会产生急性表皮坏死,其原因为表皮基底层有丝分裂后的细胞直接发生分裂间期死亡。这种效应与穿透力更强的射线导致的典型湿性脱皮的肉眼外观类似,但是发生更早(约在照射后10d内),持续时间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I度表现为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II度表现为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III度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
放射性皮肤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基础之上,多伴有难愈合性溃疡。局部皮肤表现为结构层次和修复机制的紊乱。病变组织的病理活检为诊断的“金标准”。
四、放射性皮肤疾病处理原则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需要尽快治疗,包括全身生命维持治疗和局部保守治疗,必要时需要手术修复治疗。对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不同的分度将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其主要目标是为求“闭合创面、修复功能、防止癌变”。放射性皮肤癌一经病理证实,需要明确全身转移情况,进行临床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术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综合治疗。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