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市直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