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1-0835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交通部网站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0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0-09 09:58 |
内容概述 |
日前,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1]245号),为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部署要求,筑牢境外疫情输入防线,对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倡导同时具备国际和国内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固定从事国际航线经营或固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确需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满足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满14天,对全体船员采集的2份鼻咽拭子样本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条件。
二是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如需进行船员换班,应当在入境口岸按照当地国际船员换班有关规定进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转兼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须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14天的健康监测,期间船员不得离船。
三是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在入境口岸接收上岸后,方可转入国内航线运营。由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四是从事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航线营运的船舶原则上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此前发布的有关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营运船舶疫情防控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及其有关船舶健康宝的要求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