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服务,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3第2号)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未签发完的证件一律按废证处理,严禁延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予以改变,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并将此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
特此通告。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