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影剧院录像厅 (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来源: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4-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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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影剧院录像厅 (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wsjkwyh/2023-0018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4-28 11:29
内容概述 根据《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及2023年工作计划安排,为做好有关领域联合抽查工作,市卫健委联合市文旅广电局,决定对全市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高新区卫健和医保局、文旅办,恒口示范区卫健局、文旅办,瀛湖生态旅游区旅游管理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

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卫监督发〔2023〕17号文件和《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安康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联合制定了《安康市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3年4月28日

 


安康市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

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及2023年工作计划安排,为做好有关领域联合抽查工作,市卫健委联合市文旅广电局,决定对全市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依托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建立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的联合抽查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

2023年4月15日至11月30日(具体抽查时间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抽查事项

本次联合抽查随机事项共2项,其中市卫健委1项,市文旅广电局1项(见附件1)。

四、抽查内容

(一)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内容:

1.公示卫生许可证情况。

2.公共用品用具(眼镜)清洗消毒情况。

3.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检查内容:

1.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相关许可证情况。

2.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

3.其他情况的检查。

五、抽查程序

(一)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协调本级文旅游广电局,制定本辖区内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联合抽查计划(见附件2)。

(二)维护联合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各县(市、区)卫健局协商文旅广电局对本辖区2022年在省级平台建立的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联合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维护,确保辖区内的秦创原企业全部入库。

(三)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信息。各县(市、区)卫健局及文旅广电局要分别根据本次联合抽查事项需要,明确本部门参加人员要具备的执法资质及业务专长,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文旅部门要将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卫健局,各县(市、区)卫健局汇总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完成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的信息维护。

(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省级平台,在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联合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受检查企业,抽取比例为3%。不足3家的,应全部抽查。

(五)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各县(市、区)卫健局及文旅广电局要综合考虑人员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依托省级平台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及专家,组成联合抽查检查小组,由县(市、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文旅广电局主动配合按照分工共同完成好抽查任务。

(六)开展实地核查。本次联合抽查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检查人员应当在实地核查时向检查对象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经营单位透露情况。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联合抽查检查小组成员要汇总联合抽查事项检查情况,确认检查结果,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本部门《随机抽查检查表》(见附件3),并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

(七)严格依法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次联合抽查部门监管职责的,由卫健和文旅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八)公示抽查结果。联合抽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人员对本部门负责检查的随机抽查事项,要在完成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

(九)上报工作总结。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卫健局、文旅部门分别向市卫生健康委及市文旅广电局上报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每月末报送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卫健局、文旅部门要加强协调,细化措施,明确要求,相互配合。结合国家“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重复的,一次检查,结果互认。各级卫健、文旅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接受监督指导,提升联合抽查工作水平。

(二)营造宣传氛围。在随机摇号抽取检查对象时,可采取启动仪式等方式,通过媒体报刊,大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营造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和文旅部门分别负责对参加联合抽查的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熟悉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程序和内容,熟练使用省级平台。联合检查组人员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指导。

市卫健委      联系人:李玉红

电  话:8992247

市文旅广电局  联系人:赵钰萌

电  话:3208880 

附件:1.经营卫生情况调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2.经营卫生情况联合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检查表

4.经营卫生情况联合抽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1

经营卫生情况调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负责检查单位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1

经营

卫生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情况和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情况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一般

检查

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附件2

2023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联合抽查

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

任务名称

联合抽查

事项

检查对象

范围

抽查比例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抽查检查

开始时间

抽查检查

结束时间

1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卫生联合抽查

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卫生联合抽查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卫生许可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各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3%,辖区内娱乐场所总数不足5家时全部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

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3.4

2023.11


附件3

随机抽查检查表

检查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其他:        

执法检查
人员

姓 名

执法证件名称

执法证件编号

 

 

 

 

 

 

检查对象

名 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地 址

 

检查对象意见

检查情况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字(盖章):

检查情况及

处理意见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其他: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说明:1.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要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被检查对象为产品、项目、行为的在名称栏中注明。


附件4

经营卫生情况联合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检查单位

检查结果

备注

 

 

 

 

 

 

 

 

 

 

 

 

 

 

 

 

 

 

 

 

 

 

 

 

 

 

 

 

 

 

 

 

 

 

 

 

 

 

 

 

 

 

 

 

 

 

 

 

 

 

 

 

 

 

 

 

 

 

 

 

 

 

 

 

 

 

 

 

 

 

 

 

 

 

 

 

 

 

 

 

 

 

 

 

 

 

 

 

 

 

填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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