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24-01-1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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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wsjkwyh/2024-0097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卫字〔2024〕 1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12 09:07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安人办发〔2015〕8号)精神, 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 市政府设立“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确保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安全运行。

各县(市、 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卫生健康卫生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安人办发〔2015〕8号)精神, 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要求, 市政府设立“安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救助资金)。 为确保特别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安全运行,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别救助资金是指由市、县(市、区)财政设立,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救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市、 区)财政和卫健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在每年度计生事业费中专项安排。

第三条特别救助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卫健部门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资格的确认、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和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救助资金的预决算、资金的按期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特别救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财政预算、精准核算、权责清晰”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对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 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给予一次性特别救助。

(一)救助标准: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并发症等级),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2、因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夫妻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本人(符合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并发症等级)突发重大疾病, 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给予患者3000元的一次性特别救助。

(二)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各县(市、 区)卫健部门审核确认。

4、 市卫健部门备案。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件或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特别救助资金由市、县(市、 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符合陕西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文件规定的伤病残和并发症等级),由县(市、区)卫健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办理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生病住院陪护、节日慰问等保障性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 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第七条市、县(市、 区)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建立特别救助资金正常增长机制。


第三章特别救助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市、县(市、 区)卫健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救助资金需求计划,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 区)卫健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特别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被救助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市卫健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市、区)卫健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特别救助资金预算申请; 特别救助家庭资格确认后, 向财政部门提出当年特别救助资金分配意见, 由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特别救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市、 区)卫健部门。

第十条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一次性特别救助金,由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发放,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区)卫健部门确定。对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症家庭办理健康体检、 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 生病住院陪护、节日慰问等保障性特别救助,由县(市、区)卫健部门进行发放,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 区)卫健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预算会计设立专账,核算特别救助资金。上年度特别救助资金结余, 纳入下年度特别救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章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特别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媒体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市财政、市卫健部门建立特别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的方式, 对各县(市、 区)资金需求计划、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特别救助资格确认、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党政纪律和财经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骗取、 冒领特别救助资金的, 由卫健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救助资金, 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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