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安康市城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案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3-009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公开责任部门 | 法规监督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卫公罚〔2023〕01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0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1-15 17:07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城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案 |
行政处罚公示审批单
案件名称 |
安康市城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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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卫公罚〔2023〕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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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他)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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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年09月21日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安康市城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马劲等13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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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填具体违法条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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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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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罚则条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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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康市城北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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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90266410159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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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
身份证:61240119******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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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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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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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马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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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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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立案日期 |
2023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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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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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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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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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