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汉阴县荣军实业有限公司鑫源商务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4-0365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公开责任部门 | 法规监督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卫公罚〔2024〕1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09:43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荣军实业有限公司鑫源商务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案件名称 |
汉阴县荣军实业有限公司鑫源商务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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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卫公罚〔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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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他)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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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05月23日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正在营业的汉阴县荣军实业有限公司鑫源商务酒店1、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2、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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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填具体违法条款)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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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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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罚则条款)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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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汉阴县荣军实业有限公司鑫源商务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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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921567134528A |
法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
身份证:61242219******4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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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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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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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宗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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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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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立案日期 |
2024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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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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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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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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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