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医院、中医院、妇幼院,市直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其中的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涉及医疗损害责任。该法首次明确提出医疗损害责任,今后的医疗纠纷处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在举证责任、侵权责任认定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等诸多方面有较大变化。按照新法大于旧法、法律大于条例的原则,今后涉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将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市卫生局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贯彻,先后两次组织各县区卫生局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专题学习班和视频会议,现就全市卫生系统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人本观念,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快医疗纠纷的处理,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标志着我国在医患关系法制化管理轨道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各县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务必使大家进一步更新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以适应法律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三基三严”培训,严格落实各项规程、操作和规范,切实做到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杜绝和避免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不断推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