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口字〔2011〕132号
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安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局下属单位,档(二)。 |
安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11月23日印发 |
安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断提高全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安康市人口计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建造的各类房屋、构筑物,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拨、购入、占有、以人口计生系统名义接受捐赠的各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占有、管理、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做到职责明确、相互监督、手续完备。
第五条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库集中管理制度。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4)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5)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6)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县区和镇(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各单位专职或兼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员要组织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做到产权明晰,对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账、表、卡、册,明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条 各级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国有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各单位要对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程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如计生流动服务车、B超等资产的使用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明确设备使用科室,确定专职医疗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管理和操作维护。
第十条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按权限审批,各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报废条件,对需处置的资产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镇(办)计生办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在机构改革或其他情况下确需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需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资产处置需报请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意,未经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资产使用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可凭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有效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停用、闲置设备的管理,不得随意拆卸。
第十四条 违反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以上财政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将县、镇(办)计划生育服务站房屋、装备等资产挪作他用或长期闲置,造成工作滑坡的。
(二)未经财政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房屋、构筑物和装备等固定资产变卖、置换,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将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借作他用时限超过一月以上,造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培训、信息处理不能及时有效开展的。
(四)计划生育仪器等专业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管理或使用人员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七)对已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系统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规定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