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2-11-1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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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会抚养费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抚养费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运行,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含高新区、统筹城乡示范区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及其委托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下称征收单位)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第五  征收单位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规范填写,印章、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区财政,支出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管理,由专户下拨。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不得抵减政府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第七条  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资金缴入县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户,并按相关规定汇缴同级国库。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缴县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户。
第八条  征收单位认真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票据实行“限额领用、核旧领新、票款同步、按月结报”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征收单位要加强社会抚养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票据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在县级财政部门领取和缴销。征收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管理和核销、结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专用票据。
第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的会计核算和报表制度。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镇(办事处)每月应当书面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核对收入,缴销已填开票据,办理资金领拨手续;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做好社会抚养费资金汇总和票证管理工作,并每半年向市人口计生局书面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专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载留、挪用、贪污、私分。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资金拨付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定期将辖区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接受计生、财政、物价、审计、
监察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
(二)不依法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三)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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