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16-03-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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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11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农村部分计划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条件的具体解释

(一)关于“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3、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11981430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

21981511986730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430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1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纳入奖励扶助:①生育两个女孩;②生育一女后又再生育一子,现存一名子女的。

31986731199132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725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31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4199133199781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33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51997822002928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82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620029292009527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29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72009527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527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届]第十五号公布)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1、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再婚夫妻再婚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原身份不变,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后再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6、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7、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8、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9、当年不符合生育间隔规定生育子女的父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关于“年满60周岁”

出生时间须在193311以后,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其他

1、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

2、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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