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恒口示范区卫健局,市直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