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局,安康高新区卫健和医保局,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卫健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6号)精神,现就做好涉及卫生健康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安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涉及卫生健康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分别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的“夫妇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需要的“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申请表盖章”、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在办理上述政务服务事项时,将相关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服务事项。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在同级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可参照我委拟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按照内容完备、权责清单、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法定或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办事机关或机构。除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事项可以代为委托承诺,其它三项不能代为承诺。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明事项的核查,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8〕101号)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对于其它三项证明事项的核查,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积极会同同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走访查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并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建立承诺情况推送机制,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陕西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省、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夯实工作责任,加快实施推行。要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序有效落实。
附:1.安康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卫健部分).docx
2.《安康市卫健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参考式样).zip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