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中医医院高新分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
索引号 | szfgzbmswsjkwyh/2021-021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1-12-24 08:5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公示审批单
填报时间:2021年12月 23日
案件名称 |
安康市中医医院高新分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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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卫医罚(2021)第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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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他)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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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3日,我所接安康市卫健委文件,要求对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安康市中医医院高新分院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医疗废水问题依法进行调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安康市中医医院高新分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内无地漏、无换气扇、无防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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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填具体违法条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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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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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罚则条款) |
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8版)》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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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康市中医医院高新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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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10900436135352N |
法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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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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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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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章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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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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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立案日期 |
2021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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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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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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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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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1年 |